原标题: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动力电池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南东盟经开区规〔202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7〕29号),支持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动力电池推广应用,做大做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产业,促进产品销售,推进新能源产业化,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是指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动力电池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且企业动力电池产能规模不小于10GWh/年(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动力电池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资子公司产能规模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动力电池,是指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并销售的动力电池。
第四条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制定资金支出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动力电池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履行好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动力电池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给予实现销售的动力电池补贴0.1元/Wh。补贴对象为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客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电池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客户进行结算。
第七条 为加快推动企业尽快实现动力电池销售目标,获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双百双新”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前拨付。
第八条 上述补贴总销量上限为27GWh。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获得动力电池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补助资金、对社会曝光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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