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4〕22号

2017-03-22 16:0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于2014年9月5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12日

南宁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动工业赶超跨越,提高南宁在广西经济发展中的首位度,特制定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工业投入

多方筹措重大产业发展资金。2014—2018年,每年根据项目情况多渠道筹措3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滚动安排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14—2018年,每年安排10亿元资金,其中7亿元用于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储备,3亿元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不断扩大工业发展资金。2014年安排工业发展资金6.5亿元,今后每年保持一定比例增长。

二、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铝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成为主导产业

突出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企业重组项目,安排重大产业发展资金通过参股建厂房、交钥匙合作、兼并等多种模式进行投资;或在重大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的贴息扶持。特大工业项目或重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先进制造项目。企业建设生物医药制造、电子信息、铝深加工、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重大先进制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8000万元—1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以投资专项奖励方式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在专业园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符合专业园区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设备投资2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企业投资专项奖励。

鼓励配套产业发展。为主导产业骨干企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70%以上的项目,参照主导产业项目进行扶持。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500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支持规模以上医药企业进行新修订药品 GMP 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GMP 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6%给予贴息或补助。

鼓励规模以上药品生产企业开发或引进新药。新药投产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类新药,单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类新药,单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三类新药,单品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全国独家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企业投资或技术改造。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800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配套产业发展。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配套的五金、包装材料、模具、注塑、表面处理等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50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农产品加工、造纸、化工、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和促进作用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予企业1—2年最高500万元的贷款贴息或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支持自主创新。鼓励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标准研究及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的攻关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50万元,重大项目给予补助50—100万元。

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自治区级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企业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后,继续提升创新能力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补助30—50万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支持两化融合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传统产业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50万元,重大项目给予补助50—100万元。

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的企业,每项给予补助50万元。

支持品牌建设。获得名牌产品、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南宁市工业新产品的工业企业,按每个产品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同一产品同一年获得以下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同一产品同一年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1.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奖励100万元。

2.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

3.获得南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奖励3万元;获南宁市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给予一次性单个产品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获得南宁市工业新产品的,实物类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软件类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千元。

六、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鼓励建设标准厂房。符合占地15亩以上或厂房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等相关条件的标准厂房项目,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建设补助。一层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二层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三层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四层及以上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鼓励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的补助,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鼓励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七、鼓励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

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1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支持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下达目标任务如期淘汰落后产能的给予10—100万元奖励。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新认定为“国家级循环经济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认定为“广西工业循环经济先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自治区和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符合我市工业企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相关规定的,给予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最高50万元补助;给予在市属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最高150万元补助。

八、奖励政策

工业发展奖。完成年度工业发展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县、城区,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三等奖50万元的奖励。

工业园区发展奖。对发展快、成绩优秀的工业园区给予奖励:

1.给予市管开发区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60万元、三等奖30万元的奖励;

2.给予县、城区工业园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奖励。

强优企业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奖励。授予获奖企业“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优秀工业企业家奖。每年评选10名优秀工业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并授予“南宁市优秀工业企业家”荣誉证书。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工业企业家的,授予“南宁市明星工业企业家”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万元。

技术创新企业奖。获市技术创新企业标杆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市技术创新优秀企业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重大项目进度奖。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企业节能奖。重点耗能企业在上年度工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考评为完成等级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考评为超额完成等级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本政策措施扶持奖励的企业是指列入南宁市统计口径且在南宁市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措施实施前制订的其它政策与本政策措施冲突的,一律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市制订的相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宁市加快现代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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